依据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:申请办理持续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应提供以下材料:
1、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持续申请报告;
2、原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影印件;
3、原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的经营地、合理布局步骤、卫生设备等相关信息有变化或是没变化的说明材料;
4、省、自治州、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规定的其它的材料。
依据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》第十九条:餐馆服务供应商必须持续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的,必须在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有效期满30日前到原颁证单位书面形式明确提出持续申请办理。
拓展材料:
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和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超出有效期仍从业餐饮经营的按尚未取得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予以处罚。
违背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二十九条要求,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餐饮经营的,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,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所得、违法经营食品的、食用添加剂和用以违法经营的一种手段、机器设备、原材料等东西,并按以下要求给与处罚:
(1)货值金额不够1万元,处2000元以下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(2)货道额度1万元以上的,处货值金额5倍左右10倍以下罚款。
(3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查处:
①私自超过或是变动许可证书上核定具体内容从业餐饮经营的。
②餐饮服务许可证超出有效期的。
③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没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