运用城市地下空间从业商业服务、文化艺术服务业、旅店业以及其它经营活动或是做为定居场所,城市地下空间的被批准使用者、使用权人及受托管理人(下列通称“安全操作责任者”)理应确保城市地下空间合乎以下条件:
(一)合乎防火安全、环境卫生等管理规范,并且经过消防机构、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依规查验达标;
(二)建筑物安全性,不会有风险预制构件;
(三)具备下水管道、洗手间、用电量设备;
(四)自然通风优良,设定机械通风系统或是空调系统设备,并确保合理应用
城市地下空间平常应用所必须的排风量,及其对应的家用新风系统、送风等系统设定合乎设计标准规定;
(五)具备防洪、防雨水倒灌设备;
(六)按照规定设定和配置机械设备防烟排烟系统、喷淋系统、应急照明系统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别的消防设备和器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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