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据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:申请办理持续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应当提供以下材料:
1、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持续申请报告;
2、原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影印件;
3、原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的经营地、合理布局步骤、卫生设备等内容有变化或是没变化的说明材料;
4、省、自治州、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辅助材料。
依据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》第十九条:餐馆服务供应商必须持续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的,应当在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颁证单位书面形式明确提出持续申请办理。明确提出持续申请的,依照新申请办理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办理。
拓展材料:
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和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超出有效期仍从业餐饮经营的按未取得《餐饮服务许可证》进行处罚。